新人教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 名称:新人教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
  • 分类:高二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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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6 15:02:27

结合材料,说一说你身边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事例。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不归民法调整。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2.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就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5.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制,并赋予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方式,以确保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民事生活的和谐有序。

◆◆◆◆◆【案例分析】

11周岁的小明在商场看到一款手机,想让其父母为其购买。小明的母亲认为价格太高且小明年龄还小用不上手机,故未买。随后,小明私自用自己的压岁钱,花了4200元在商场买了这款手机。其母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商场告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商场返还小明4200元。

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本案中,为什么小明的购买行为最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教师可以据此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回答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

◆请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1.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物品不占为己有。它不仅是一项道要求,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拾金不昧的道德理念,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凸显了文明、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2.小林的父母得知失主愿意以500元酬谢归还遗失物的人,遂认为应当收取500元。这种想法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是正当的,因为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小林在归还遗失物时,失主要按照约定给付500元。小林父母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小林觉得拾得他人遗失物就应该不计报酬地返还失主,这说明他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小林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这个想法不正确。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失主主动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这涉及拾得人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道德要求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是紧密结合的。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这也提示我们,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需要依法进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关于姓氏选取的规定就是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一种合理限制。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生命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校园暴力,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借助家庭、学校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四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小郝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情形。但是,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则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因此,这一行为属于对权利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行为。

◆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除了本名,你在生活中还使用过哪些名字?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号或者代号。一般情况下,姓名还包括自然人的曾用名、笔名、网名、译名等。全国有许多学校和机构使用“鲁迅”这个名字,这些学校和机构有的是在民法规定姓名权之前已经成立并使用至今的,可以继续使用鲁迅这个名字;有的是经过鲁迅后人同意的。“鲁迅”这个名字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社会尊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未经其继承人同意而使用该名字谋取不当利益的,构成侵权。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结合案例,说一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公正高效地审理该案,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例如,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都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荣誉与名誉的区别

荣誉与名誉具有相同之处,如二者都属于一种社会评价,但二者还具有以下不同之处。第,荣誉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正式评价,其授予、剥夺或者撤销一般都需要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特别是剥夺某民事主体的荣誉必须依照严格程序进行,否则就是侵犯民事主体的荣誉权;名誉这种社会评价是由社会公众随意进行的,没有严格程序要求,也没有专门的格式要求。第二,荣誉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而非一般的社会评价;名誉来源于社会公众,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第三,荣誉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积极、褒奖性的、非消极评价;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既包括积极的褒奖,也包括消极的批评,还包括中性的评价。第四,名誉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活动中自然产生的;荣誉不可能自然产生。

◆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一米线”,又称伸缩隔离带、栏杆座、警戒线、移动护栏杆,被广泛地应用于人流集中场所。例如,银行等涉及金额的行业会在距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处划线,并在一旁挂牌,以提醒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心理学上有这样一个有趣的原则,说是除了家人、恋人和挚友亲朋之外,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安全距离恰好是一米,超过这个安全距离,人们就会觉得相对紧张,感觉个人安全和隐私受到了侵犯,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米线”规定的由来。可见,“一米线”的主要功能是维护个人的隐私,兼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众距离的作用。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父母、老师需要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中,在父母、老师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父母、老师的教育与学生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形。平衡和解决冲突,需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换位思考、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在理性沟通中以一种有温度的方式,让双方彼此和解或者谅解。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学生可以从行使监督权的角度表达对“人肉搜索”的积极看法,可以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提出禁止“人肉搜索”的建议。最后,回归到法律的角度,认识到“人肉搜索”是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二课

◆野地里只有一只兔子,可能引来上百人追逐;市场上有那么多兔子,却没有一个人可以擅自去拿。这是为什么?

“野地”与“市场”两个情境的区别在于兔子的归属权是否确定。无主的野兔,因其所有权不确定,于是给了众人争抢所有权的动力。市场上售卖的兔子,因其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他人不能再争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由此可见,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非常重要。

◆以上案例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分别属于谁?为什么买方付了钱不一定能够取得所有权?

案例一是房屋买卖的案例。房屋是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该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到刘某名下,所以刘某能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丁某尽管订立合同在先,并且已经拿到钥匙住该房屋,但并不能对抗刘某的权利。王某“一房二卖”,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他应当向丁某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二是电脑买卖的案例。电脑属于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的取得以交付(即转移占有)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尽管商品的卖方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买方如果是善意(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卖方不是所有权人)与之进行交易,并且支付了相应的价格,则同样能够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案中,陈某从男子口中获悉,男子出卖的电脑是全新的笔记本电脑,且以市场价格的三折出售,最终陈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了该笔记本电脑,这一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故陈某取得笔记本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陈某对该笔记本不享有所有权。且该笔记本系赃物,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作为赃物扣押。

◆在生活中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作为公民,我们要学习法律关于保护合法财产的规定,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途径保护我们的财产权益。

◆下列物品哪些是动产?哪些是不动产?请你举出更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实例,并议一议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上的意义。

1.表格所列物品中,教材、手机、自行车、仓库里的木材属于动产;学校的房子、房子下面的土地、校园的树木属于不动产。

2.生活中的动产还有: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还有:森林、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码头等。

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上的意义。

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由于动产和不动产在经济价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个方面均有极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对其调整原则亦有很大不同,这也是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之所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主要的法律意义如下。

①所有权人的限制。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经登记的不发生变动的效力。

③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从物的性质来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要多于以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类型。

④不动产存在相邻关系。由于不动产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

⑤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

◆承包地被征收可以获得补偿吗?

材料通过介绍一则农村土地因政府修建公路被征收的案例,引导学生初步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②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④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上述情形中,小汪家亭有哪些财产权利?小汪家是否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为什么?

小汪家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小汪家对在城里购置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对在农村老家的三间房屋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在农村老家的两亩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涉及承包地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

◆书法、蜡染作品受法律保护吗?

材料介绍了两则事例,一则事例是某校开展学生题写校名选拔活动,小河的书法作品获选后被使用在学校门口的牌匾上;另一则事例是老洪发现某公司的产品包装上的图案与自己创作的蜡染作品高度一致。通过探究,引导学生初步认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上述情形中的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小河的书法作品、老洪的蜡染作品均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书法属于为表现个性与美感而创造的纯美术作品,蜡染图案属于在表现个性与美感的基础上,以满足生活实际或生产需要为目的的实用美术作品。

◆这两种保护方式有什么区别?你认为哪种方式更好?

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综合比较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两种方式,小奇的发明创造最好采用专利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上述会徽各有什么含义?“TM”符号表示什么意思?

1.2022年北京冬奥会会徽“冬梦”将中国传统文化和奥林匹克元素巧妙结合。它以汉字“冬”为灵感来源,图形上半部分展现滑冰运动员的造型;下半部分表现滑雪运动员的英姿,中间舞动的线条流畅且充满韵律,代表举办地起伏的山峦、赛场、冰雪滑道和节日飘舞的丝带,为会徽增添了节日欢庆的视觉感受,也象征着北京冬奥会将在中国春节期间举行。

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会“飞跃”的设计秉承展现举办地文化、体现以运动员为中心的理念,将中国书法艺术与冬残奥会体育运动特征结合起来,展现了汉字“飞”的动感和力度,巧妙地将其幻化成一个向前滑行、冲向胜利的运动员形象,同时,形象化地表达了轮椅等冬残奥会特殊运动器械的形态。图形上半部分线条刚劲曲折,下半部分柔美圆润,寓意运动员经过顽强拼、历经坎坷,最终达到目标,获得圆满成功。会徽展现了运动员不断飞跃、超越自我、奋力拼搏、激励世界的冬残奥精神。

2.“TM”符号起提示性作用,它通常出现在一些标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TM"是英文Trademark”或者“ Trade Mark”(商标)的首字母,表示某一标志用作商标的意思。这种用TM表示商标的做法起源于国外,现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注册或者虽然申请但还没有获得注册的商标,经营者可以将“TM”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你身边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是否有“©”“®”之类的符号?你知道它们分别代表哪些知识产权吗?

C是英文“ copyright”的首字母,“©”是受著作权(或者版权)保护的标识。“R”是英文 registeredtrademark的首字母,“®”表明该标志已经获得注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通常出现在一些标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在获准注册后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符号。

◆如果要用上面的标记去申请注册商标,它们能获得注册吗?为什么?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奥运五环”图案是被禁止作为商标的;北极熊文字符合法律关于注册商标的要素的要求,也没有违背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上海”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商标法禁止将其作为商标。

“上海”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不允许用作商标的,但是,商标法也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形。例如,商标法允许在1993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已经获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注册商标可以继续保留,因为商标法1984年制定之时,并没有这样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奥运五环”禁止作为商标的法律依据。因为奥运五环标志所属的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故该案例并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针对的是政府间国际组织,该案例适用的是该条第八项的兜底规定“其他不良影响”。此外,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包括奥运五环在内的奥林匹克标志提供专门法律保护,其中的第四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该规定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奥运五环”图案不能用作商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析以上活动存在哪些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合同,其中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等。“探究与分享”的第一幅图“超市购物”,这一活动中存在的是消费者和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卖方有提供商品的义务,消费者作为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第二幅图“乘坐公交车”,这一活动中存在的是乘客和公交车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乘客上车投币或者刷卡表明乘客与公交车公司之间建立了将乘客从一地运输到另一地的合同关系,乘客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价款,公交车公司负责将乘客送至指定地点;第三幅图“房产赠与”,这一活动中存在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一方表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另方表示接受赠与,二者之间便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第四幅图“使用共享单车”,这一活动中存在的是用户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用户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是公司将单车出租给用户行,而用户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综上可见,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体现着合同关系,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完成了合同订立的过程,双方需要据此做出相应的行为。

◆根据你的理解,上述场景如何体现要约与承诺?合同订立是否完成?

镜头一中,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包括购买意愿、单价、数量、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和答复期限等,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要约。其中,甲公司是要约人,乙公司是受要约人。3月3日,乙公司回复甲公司,但玩具的单价与3月1日的要约中的价格并不一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款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再构成对前述要约的承诺,而转化成新的要约,即3月3日乙公司愿意以65元每件的价格卖给甲公司一万件玩具的回复,不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承诺,而是乙公司作为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之后甲公司回复“如果价格降到每件62元,愿意购买8000件”,对乙公司3月3日的要约中的价款、数量条款进行了变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量条款的变更同样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甲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乙公司在3月5日回复:“如果降到每件62元,必须购买一万件”,变更了甲的要约的数量条款,也不构成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最后,由于甲公司没有回复,所以该要约未得到承诺,合同最终并未成功订立。

镜头二中,小华购物的过程中,超市货架上陈列着水杯,超市货架的价签中标示水杯的单价,这是超市发出的要约,意为超市愿意以特定的单价出售水杯;小华从货架上拿走两个水杯并结账的行为,属于对超市的承诺,合同成功订立。需要注意的是,在超市购物场景中,小华拿水杯并到收银台结账不但属于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行为,同时也属于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这是即时清结合同的特点。

◆结合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了解当事人之间如何通过协商订立合同。

以生活中常见的商场购物为例阐释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例如,到商场购买一台智能手机,我们往往会经历买方询问价格、卖方给出价格、买方砍价、卖方还价等多轮环节,最终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然后买方付款、卖方交付货物。在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中可能会经历多轮的要约一一新的要约一一承诺的过程,最终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订立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夏洛克”们与“安东尼奥”们订立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在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约定,若在三个月期限内未能清偿债务,就要由夏洛克在安东尼奥“心口所在的附近取一磅肉”,这样的合同由于以损害他人的人身为合同标的,违反善良风俗,当然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订立合同,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而且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我们应该树立依法订立合同的意识,懂得即使是严格按照要约一承诺的步骤订立的合同,如果出现某些不合法的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无法实现,合同归于无效。

◆上述镜头分别涉及哪种形式的合同?合同形式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镜头一涉及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订立的口头合同,镜头二涉及以短信方式确定合同内容的书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关于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不同的合同形式不仅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甚至会影响合同的成立。下面简要分析口头形式合同和书面形式合同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在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中通常使用口头合同。例如,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使用口头合同。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合同的内容。口头合同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双方在磋商阶段的各种往来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有可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是用于解释合同的内容。因此,如果不希望将双方在磋商阶段的意思表示纳合同,应在合同中就此作出专门规定。另外,当事人应当将上述材料与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举证。书面形式具有权利义务明确、便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形式。